# Gruppo GM — 企业加速器 > Gruppo GM 是一家企业加速器,业务涵盖外包投标办公室与招标方案设计、环境与 ESG 咨询、认证与管理体系、补贴融资及国际化服务,在罗马和东京设有办公室,并设有连接欧洲与中国的上海代表处。 - Web: https://www.gruppogm.eu/zh/ - Email: segreteria@gruppogm.eu - Tel: +39 06 83 77 36 64 · +39 339 877 0967 · +81 343 605 000 (Tokyo) - Via Appia, 243 — 00183 Roma (RM) - 代表处 — 上海: Shanghai, P.R. China — https://www.gruppogm.eu/zh/china - 7F Fuji Building 40, 15-14 Sakuragaokacho, Shibuya-ku, Tokyo 150-0031 — https://www.gruppogm.eu/zh/japan - 下载公司简介: https://www.gruppogm.eu/assets/doc/gruppo-gm-company-profile-en.pdf ## 业务领域 ### [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转型](https://www.gruppogm.eu/zh/services/sustainability-esg) 我们指导企业和机构走完可持续发展的全过程:环境影响评估、ESG 报告、产品环境声明(EPD)、生命周期评价(LCA)和循环经济。我们将欧洲法规转化为具体的运营计划,并提供向客户、主管部门和审核机构证明合规所需的数据与文件。 - ESG 报告与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 - 产品环境声明与生命周期评价 - 循环经济与副产品认定程序 - 欧洲环境法规合规与技术档案 ### [认证与管理体系](https://www.gruppogm.eu/zh/services/certifications-management-systems) 我们建立并维护经认证的管理体系:质量、环境、教育组织、性别平等,以及清洁、消毒和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的行业技术标准。我们负责全过程 — 差距分析、程序文件和记录编制、内部培训、审核期间的支持 — 直至证书颁发及后续维护。 - 质量、环境与组织管理 ISO 认证 - 服务及运营流程的行业技术标准 - 性别平等认证 - 公共工程及投标所需的资质证明 ### [公共招标与投标办公室](https://www.gruppogm.eu/zh/tender-office) 我们在拥有实战经验的行业中为公共采购项目设计和编写标书:废弃物与环境管理、社会福利与养老居住服务、清洁消毒、绿地养护、建筑工程及水循环工程。从文件分析到报价模型,再到行政文件以及联合体和企业联合体的协调。 - 招标文件分析与投标策略 - 技术标书设计与撰写 - 行政文件与资质要求 - 报价模型与电子采购平台操作 ### [补贴融资与资助](https://www.gruppogm.eu/zh/services/subsidised-finance-grants) 我们持续跟踪大区、国家和欧盟层面的资助与激励政策,并为每家企业筛选真正可以申请的项目。我们负责项目设计、商业计划、申请提交和最终结项报告,并与其他业务领域协同,为认证、可持续发展投资和数字化争取资金支持。 - 发掘大区、国家及欧盟层面的资助与激励政策 - 资格分析与申请策略 - 商业计划与技术经济方案设计 - 资金的管理、监控与结项报告 ### [国际化](https://www.gruppogm.eu/zh/services/internationalization) 我们为进入新市场搭建完整路径:国家分析与选择、相对当地竞争对手的市场定位、寻找合作伙伴和经销商、产品及文件适配、公司与商业架构搭建。依托上海代表处,我们帮助中国企业满足欧盟法规要求、进入欧洲市场,也协助意大利企业进入中国;依托东京办公室,我们服务日本市场。 - 市场分析与进入策略 - 寻找合作伙伴、经销商和代理商 - 针对目标国家的法规与文件适配 - 运营落地与商业支持 ### [企业组织与数字化](https://www.gruppogm.eu/zh/services/organisation-digitalization) 在组织需要变革的关键时刻,我们为企业提供支持:业务启动或重组、与公共机构打交道、重新设计内部流程以及文档流程数字化。这是其他业务领域的基础:没有规范的流程和可追溯的数据,就无法通过审核、赢得投标或完成资助项目的结项报告。 - 企业设立、公司重组与法定合规 - 内部流程分析与重新设计 - 文档与行政流程数字化 - 重复性工作自动化与系统集成 ### [技术与软件开发](https://www.gruppogm.eu/zh/services/technology-software) 软件开发并非独立的咨询服务:它让其他一切变得可复制、可证明。我们为正在进行的项目设计和开发所需工具 — 投标与资助截止日期跟踪、管理体系文档库、环境数据采集与验证、面向海外市场的多语言平台和数字渠道 — 并始终注重效率:资源消耗越少,成本越低,环境足迹越小。 - 投标、资质与资助的截止日期跟踪及档案管理 - 环境数据与 ESG 指标看板 - 经认证管理体系的文档管理 - 面向海外市场的多语言网站、门户与电子商务 ## [中国业务 — 代表处 · 上海](https://www.gruppogm.eu/zh/china) 依托上海代表处,我们帮助中国企业满足欧盟法规要求、在意大利开展业务,也协助意大利及欧洲企业在中国经营。可持续发展与ESG、产品合规、法律与商务事务——罗马与上海之间,只需一个对接方。 我们使用意大利语、英语和中文工作. ### 中国 → 欧洲: 出口欧盟、投资欧洲或参与欧洲招标的中国企业 欧洲市场对数据和文件的要求越来越高:隐含碳排放、合规包装、可追溯供应链、客户所需的ESG信息。我们帮助您厘清产品适用哪些法规,并在截止日期前做好准备。 - CBAM碳关税:钢铁、铝、水泥、化肥隐含排放的核算与核查 - 欧盟包装法规PPWR、电池法规、生态设计及产品数字护照 - 欧盟零毁林法规(EUDR)、强迫劳动禁令及欧洲客户要求的尽职调查 - 面向价值链的ESG数据及CSRD / VSME问卷 - CE等产品标识、ISO认证及技术文件 - 在意大利设立公司,对接合作伙伴、经销商及公共招标 ### 欧洲 → 中国: 希望在中国销售、生产或采购的意大利及欧洲企业 中国有其独特的法规、标准和商业惯例。我们在上海为您提供全程服务:从选择合作伙伴到产品合规,再到中国客户日益增多的ESG要求。 - 市场分析、进入策略与销售渠道 - 寻找并核实合作伙伴、供应商与经销商 - 国家标准(GB)、CCC强制性认证、标签与包装 - 满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客户要求的可持续发展报告 - 合同、商标保护及法律事务,由具备执业资格的合作专业人士办理 - 展会、商务考察、B2B洽谈及现场支持 ### 中国业务服务范围 - **可持续发展与ESG**: 环境与社会数据收集、ESG报告、产品及组织碳足迹,以及回复欧洲和中国客户的问卷。 - **碳排放与CBAM**: 按欧盟方法核算隐含排放,收集工厂数据并为核查做准备,与欧盟进口商协调对接。 - **产品合规**: 包装(PPWR)、电池、生态设计、化学物质、CE标识及技术文件,助力产品投放欧盟市场;面向中国市场的国家标准(GB)与CCC认证。 - **供应链与尽职调查**: EUDR地理定位与尽职调查、强迫劳动核查、行为准则以及大客户要求的供应商审核。 - **法律与合同咨询**: 供货、经销及代理合同,商标保护,公司形式选择,与意大利及中国的合作律师和会计师协同办理。 - **商务咨询**: 市场分析、市场定位、合作伙伴、经销商及供应商的寻找与甄选,陪同商务谈判及首批销售。 - **在意大利设立公司与投资**: 公司注册、办公地址、税务及劳动用工手续、各类许可,以及战略行业外国投资审查。 - **招标、认证与政策支持**: 参与意大利公共招标,ISO及行业认证,申请生产性投资和绿色转型补贴融资。 ### 在欧洲与中国之间开展业务 **Gruppo GM上海代表处提供哪些服务?** 上海代表处是Gruppo GM在中国的直接联络窗口。我们服务于出口欧盟、投资欧洲或参与欧洲招标的中国企业,帮助其满足欧盟在碳排放、包装、产品、供应链和ESG方面的法规要求;同时服务于希望在中国开展业务的意大利及欧洲企业。涉及意大利和欧盟的事务,由上海代表处与罗马总部协同处理。 **你们能帮助中国生产商应对CBAM碳关税吗?** 可以。自2026年起,CBAM进入正式实施阶段:钢铁、铝、水泥、化肥和氢的欧盟进口商会要求生产商提供经核查的隐含排放数据。我们帮助中国工厂按欧盟方法进行核算、准备核查文件并与进口商协调,确保赶在2027年8月31日首次年度申报之前完成。 **出口欧盟的中国企业需要了解哪些欧盟法规?** 视产品而定。主要包括:针对高碳排放材料的CBAM碳关税、欧盟包装法规PPWR(自2026年8月12日起适用)、欧盟电池法规、含产品数字护照的生态设计法规、适用于木材、橡胶、大豆等大宗商品的欧盟零毁林法规(EUDR)、强迫劳动产品禁令(自2027年12月起),以及受CSRD和CSDDD约束的客户提出的ESG数据要求。 **中国企业可以参与意大利的公共招标吗?** 可以,但须符合意大利《公共合同法》的要求。同时还需关注欧盟《外国补贴条例》(FSR)——该条例要求在合同金额达到或超过2.5亿欧元的公共采购中申报所获外国财政资助,以及已对医疗器械实施的《国际采购工具》(IPI)。我们的招标团队负责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准备。 **在华经营的意大利企业涉及哪些中国ESG规定?** 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于2024年发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主要上市公司须强制披露,首批报告针对2025年度;财政部正在构建国家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扩展至钢铁、水泥和铝行业。对意大利供应商而言,这意味着来自中国客户的ESG数据要求也将越来越多。 **你们使用哪些语言?如何开始合作?** 我们使用意大利语、英语和中文工作。合作从一次免费的初次会面开始,可在上海、罗马或通过视频进行,我们将共同明确适用的法规、截止日期和优先事项。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WhatsApp与我们联系。 ### 中欧合规实务指南 #### [中国出口企业CBAM合规指南:2026年起需要做什么](https://www.gruppogm.eu/zh/china/guides/cbam-chinese-exporters) **简要回答:** 自2026年1月1日起,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进入正式实施阶段:每年向欧盟进口超过50吨钢铁、铝、水泥、化肥或氢的企业,必须成为授权申报人,并按货物的隐含排放购买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成本高低取决于中国生产设施的数据:没有经核查的数据,就只能适用默认值,而默认值通常更为不利。对中国生产商而言,提供准确的排放数据已成为一项竞争力。 **适用对象:** 中国的钢铁厂、铸造厂,铝、水泥、化肥和氢生产商,销售上述材料的贸易商和出口商,以及向欧洲客户销售附件一所列下游产品(例如螺钉、螺栓及部分半成品)的企业。 **谁付费,谁提供数据.** 法律义务由欧盟进口商承担:由其提交年度申报并清缴证书。但隐含排放是按生产该货物的设施计算的,因此需要由中国生产商收集并传递数据,通常使用欧盟委员会制定的通报模板。欧盟以外的设施也可以在CBAM登记系统中注册,从而将经核查的数据同时提供给多家进口商。 **隐含排放如何计算.** 计算采用欧盟方法:包括生产过程的直接排放、前体材料的排放(例如水泥中的熟料、钢铁中的生铁),对于水泥和化肥,还包括电力产生的间接排放。按其他标准计算的产品碳足迹并不能直接使用:系统边界、分配规则和监测数据都必须符合CBAM方法学;在正式实施阶段,数据还须由经认可的核查机构进行核查。 **在中国已支付的碳价.** 根据法规,进口商可以按照在原产国实际支付的碳价,相应减少需清缴的证书数量。中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覆盖电力行业,并自2025年起纳入钢铁、水泥和铝行业:因此,规范记录在中国承担的碳成本,可以降低欧洲客户的CBAM支出。 **时间节点.** 2026年1月1日起进入正式实施阶段;2027年2月1日起开始出售CBAM证书;针对2026年进口的首份年度申报须于2027年8月31日前提交。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TS)的免费配额将逐步削减至2034年,因此CBAM的经济负担将逐年加重。 **操作步骤:** 1. 确定销往欧盟且属于CBAM范围的产品海关编码(CN) 2. 梳理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及外购前体材料 3. 按照欧盟方法学制定监测计划 4. 向自身供应商收集前体材料数据 5. 委托经认可的核查机构核查数据 6. 向进口商提交通报,并在合同中约定数据内容、时间和费用 **常见误区:** - 依赖默认值:客户成本更高,削弱您的报价竞争力 - 使用不符合CBAM方法学的碳足迹计算结果 - 未能在进口商要求的期限内提交数据 **CBAM是否也涵盖成品?** 目前主要涵盖基础材料以及附件一所列的部分下游产品,例如钢制螺钉和螺栓。欧盟委员会已提议将范围扩展至更多下游产品,以防止规避,建议定期核对编码清单。 **谁需要购买CBAM证书?** 由获得授权的欧盟进口商购买。中国生产商无需购买证书,但其数据决定所需证书的数量,进而决定货物的最终成本。 **如果不提供数据会怎样?** 进口商必须使用欧盟委员会规定的默认值,而默认值通常高于高效设施的实际排放。由此产生的额外成本最终会体现在商务谈判中。 **在中国碳市场支付的碳价能否抵扣?** 可以,前提是该碳价已实际支付,并按照欧盟规则提供证明文件。抵扣将减少进口商需清缴的证书数量。 #### [中国企业在意大利注册公司实务指南:形式、文件与流程](https://www.gruppogm.eu/zh/china/guides/set-up-company-in-italy-chinese-business) **简要回答:** 最常用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S.r.l.),通过公证文书设立,并在企业登记处登记;也可以设立中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或设立不从事经营活动的代表处。股东和董事需要办理意大利税号,公司需要在意大利有注册地址、认证电子邮箱(PEC)和增值税号。中国自2023年11月起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海牙认证公约/Apostille),公司文件的认证手续因此大为简化。 **适用对象:** 希望在意大利设立常设机构从事销售、分销、生产或参与招标的中国企业,以及有意收购意大利企业的投资者。 **可选的设立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S.r.l.)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欧元,但实践中为了提升在银行和客户面前的可信度,通常会投入更多资本;股份有限公司(S.p.A.)的最低资本为5万欧元。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由中国母公司直接承担责任。代表处只能从事推广和联络活动,不能开展销售。 **所需文件与办理流程.** 需要提供母公司的公司文件(章程、营业执照、决议),在中国办理海牙认证并由宣誓翻译译成意大利文;还需要股东和董事的身份证件及其意大利税号,税号也可通过意大利领事馆办理。随后依次办理:公证设立、企业登记处登记、取得增值税号、开通认证电子邮箱(PEC)、开立银行账户;如有雇员,还需在INPS(社会保险)和INAIL(工伤保险)开户。 **“黄金权力”审查与战略行业.** 在国防、能源、交通、通信与5G、医疗卫生、农业食品和金融等行业的外国投资,可能需要依据“黄金权力”(golden power)外资审查法规(第21/2012号法令)事先向意大利总理府申报。在项目初期就进行评估,可以避免交易启动后被叫停或被附加限制条件。 **税务、用工与许可.** 意大利公司需缴纳税率为24%的企业所得税(IRES)和通常为3.9%的大区生产税(IRAP),另需缴纳增值税。员工需按照所属行业的集体劳动合同聘用。对于从中国派遣的管理人员和外派员工,意大利设有不占普通配额的专门工作许可,需要提前规划。 **操作步骤:** 1. 根据计划开展的业务选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2. 核查所属行业是否属于“黄金权力”审查范围 3. 在中国准备母公司文件并办理海牙认证,同时完成宣誓翻译 4. 为股东和董事办理意大利税号 5. 在公证处设立公司,并完成企业登记处登记、增值税号和认证电子邮箱(PEC) 6. 开立银行账户,安排会计、人员及工作许可 **常见误区:** - 低估办理税号、开立银行账户和翻译所需的时间 - 目标是销售,却只设立代表处 - 谈判完成后才发现需要“黄金权力”审查 **在意大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S.r.l.)的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法定最低为1欧元。为了获得银行信贷并与大客户签约,通常会投入更高的资本,往往不低于1万欧元。 **董事可以常驻中国吗?** 可以,董事可以是非意大利居民,但必须持有意大利税号,并需要数字签名来办理许多手续。通常还会另设一名本地代理人或本地董事。 **设立公司需要多长时间?** 文件齐备的情况下,设立通常需要数周;耗时最长的环节一般是海牙认证、翻译和开立银行账户。 **只设立代表处能在意大利销售吗?** 不能:代表处只能从事推广和联络。要开具发票,必须设立分支机构或公司。 #### [欧盟包装法规PPWR出口指南:中国出口企业需要做什么](https://www.gruppogm.eu/zh/china/guides/ppwr-packaging-chinese-exporters) **简要回答:** 自2026年8月12日起,凡投放欧洲市场的包装,包括中国制造产品的包装,都必须符合欧盟《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PPWR,法规(EU)2025/40):食品接触包装中的PFAS和所有包装中的重金属须符合限值,并须具备欧盟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文件。2028年起实施统一标签;2030年起强制要求可回收性、最低再生料含量,以及空隙率不超过50%。相关义务由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承担,但数据要向中国供应商索取。 **适用对象:** 中国包装生产商、在中国包装并销往欧盟的商品生产商,以及向欧洲消费者发货的在线卖家和电商平台。 **谁承担义务.** 制造商是指生产包装,或委托设计、生产并以自己名义销售包装的主体;进口商是指首次将包装投放欧盟市场的主体;分销商和物流服务商须核查合规性。从欧盟以外国家直接向欧洲消费者销售的企业,必须在每一个销售所在成员国指定生产者延伸责任授权代表。 **2026年8月12日起有哪些变化.** 食品接触包装不得超过规定的PFAS限值;所有包装中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总含量须低于100 mg/kg。每种包装都须具备欧盟符合性声明以及证明符合要求的技术文件,并妥善保存,以便在主管机关要求时提供。 **后续节点:2028年与2030年.** 2028年8月起实施标明材质的统一标签,便于垃圾分类回收。2030年起,所有包装必须可回收(A、B或C级),塑料包装须含有最低比例的再生料,电商包装、组合包装和运输包装的空隙率不得超过50%,部分一次性包装形式将被禁止。 **跨境电商与远程销售.** 直接向欧洲消费者发货的企业,必须在目的国的生产者登记系统中注册,并加入生产者延伸责任(EPR)体系;在线平台须对此进行核查。未注册的产品可能被电商平台下架。 **操作步骤:** 1. 按产品梳理包装:材质、重量、供应商及目标市场 2. 向供应商收集PFAS和重金属声明 3. 准备欧盟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文件 4. 注册EPR体系,并在需要时指定授权代表 5. 规划2028年统一标签 6. 在2030年前完成包装再设计,满足可回收性、再生料含量和空隙率要求 **常见误区:** - 以为该法规只适用于欧洲生产商 - 忽略二级包装和运输包装 - 把包装再设计拖到2029年,届时供应商和再生材料都将更加紧缺 **PPWR是否适用于在中国生产的包装?** 适用:关键在于包装在哪里投放市场,而不是在哪里生产。在欧盟销售的每一件包装都必须合规。 **是否需要在欧洲指定代表?** 从欧盟以外国家向欧洲消费者远程销售的企业,必须在每一个销售所在成员国指定生产者延伸责任授权代表。 **瓦楞纸箱是否也在范围内?** 是的,该法规涵盖所有材质和所有包装层级:初级包装、二级包装和运输包装。 **新标签何时开始强制执行?** 统一材质标签自2028年8月起适用;如欧盟委员会实施法案晚于该时间,则自实施法案发布后24个月起适用。 #### [EUDR、强迫劳动与电池法规:中国供应链如何应对欧盟新规](https://www.gruppogm.eu/zh/china/guides/eudr-forced-labour-batteries-chinese-suppliers) **简要回答:** 三项欧盟法规要求企业证明供应链上游的情况。《欧盟零毁林法规》(EUDR)自2026年12月30日起适用于大中型企业,要求提供木材、橡胶、大豆等原材料的地理定位信息;《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自2027年12月14日起禁止使用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无论原产地为何;《电池与废电池法规》自2027年2月起引入电池护照,自2027年8月起要求对原材料开展尽职调查。欧洲客户会将这些要求传导给中国供应商。 **适用对象:** 中国的家具、纸张、木材、轮胎和橡胶制品、大豆类产品供应商;电池及含电池设备的生产商;以及所有拥有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欧洲客户的出口企业。 **EUDR:木材、橡胶及其他原材料.** 对于牛、可可、咖啡、油棕、橡胶、大豆和木材,以及所列衍生产品(家具、纸张、轮胎等),将产品投放欧盟市场的企业必须证明产品并非来自2020年12月31日之后发生毁林的土地,且符合生产国法律,并提供地块坐标。中国是进口木材和橡胶的重要加工国:需要能够追溯至原产地的可追溯性数据。 **禁止强迫劳动产品.** 该条例适用于所有产品和所有经营者,不设企业规模门槛。主管机关可根据所获信息和风险数据库展开调查,并可禁止、召回或责令处置相关货物。对供应商而言,这意味着需要能够证明劳动条件和零部件来源。 **电池法规.** 工业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轻型交通工具电池自2027年2月18日起须配备数字电池护照;自2027年8月18日起,须对钴、锂、镍和天然石墨开展尽职调查;随后还将实施碳足迹要求,并自2031年起设定最低再生材料比例。对中国电池产业而言,这是欧洲市场上影响最大的变化。 **操作步骤:** 1. 梳理销往欧盟且属于三项法规范围的产品 2. 追溯供应链直至原材料,明确供应商和原产国 3. 收集EUDR原材料的地理定位和合法性证明 4. 制定尽职调查政策并开展供应商审核 5. 准备电池护照和碳足迹所需数据 6. 与欧洲客户约定数据传递的格式和时间 **常见误区:** - 以为一份通用的可持续发展证书就足够 - 只核查直接供应商,而不追溯到原材料 - 等到客户正式提出要求才开始准备 **EUDR是否适用于中国企业?** 法律义务由将产品投放欧盟市场的企业承担,但没有中国供应商的数据,进口商就无法完成尽职调查声明。实际上,这一要求会传导至整个供应链。 **禁止强迫劳动产品的规定何时开始适用?** 自2027年12月14日起,适用于所有投放欧盟市场或从欧盟出口的产品,包括在线销售。 **什么是电池护照?** 电池护照是一份可通过二维码访问的数字记录,包含成分、性能、材料来源和碳足迹等信息。自2027年2月18日起,容量超过2 kWh的工业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轻型交通工具电池必须配备。 **中国中小企业是否可以豁免?** 不能。《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不设门槛;EUDR仅对将产品投放欧盟市场的微型和小型企业给予更长的过渡期。 #### [中国企业参与意大利公共招标指南:资格要求、FSR与IPI](https://www.gruppogm.eu/zh/china/guides/public-tenders-italy-chinese-companies) **简要回答:** 中国企业可以参与意大利的公共招标,但需注意以下几点。中国未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根据欧盟法院的Kolin案判决(2024年10月),来自未与欧盟签订采购协定国家的经营者不能援引欧盟指令主张权利:能否参与取决于招标单位的决定。在估算金额达到或超过2.5亿欧元的采购中,须申报所获外国财政资助(FSR);医疗器械领域还适用《国际采购工具》(IPI)措施。 **适用对象:** 建筑、工程安装、能源、交通、科技和医疗器械领域的中国企业,可单独投标,也可与意大利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 **法律框架:《公共合同法典》与第三国准入.** 意大利的招标遵循意大利《公共合同法典》(第36/2023号立法令)。对于中国等未与欧盟签订采购协定的国家的经营者,招标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纳以及接纳条件。通常更稳妥的做法是通过在意大利设立的公司参与,或与意大利企业组成临时企业联合体(RTI)参与。 **外国补贴(FSR).** 如果采购合同的估算金额达到或超过2.5亿欧元,且经营者在过去三年内从每个非欧盟国家获得的财政资助不少于400万欧元,则须向欧盟委员会提交申报;否则须提交声明。审查期间暂停授标。 **《国际采购工具》(IPI).** 自2025年起,欧盟实施首项IPI措施:在金额超过500万欧元的医疗器械招标中,中国经营者被排除在外,其他投标中中国原产零部件的比例也受到限制。今后其他行业也可能出台类似措施。 **资格要求与投标文件.** 15万欧元以上的公共工程须具备SOA资质认证;服务和货物采购则看重营业额、类似业绩以及ISO 9001、14001和45001等认证。所有文件须翻译后上传至电子招标平台;在采用最具经济优势标准的招标中,技术标至少占总分的70%,须围绕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和最低环境标准进行编写。 **操作步骤:** 1. 核实招标单位是否接纳第三国经营者及其条件 2. 评估以意大利公司名义或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3. 核查适用的FSR门槛和IPI措施 4. 取得所需的资质和认证(SOA、ISO) 5. 准备经翻译的行政文件和技术标 6. 负责上传文件、答疑澄清以及中标后的资格核查 **常见误区:** - 想当然地认为自己与欧盟经营者享有同等的参与权 - 投标提交后才发现需要进行FSR申报 - 直接翻译通用技术标,而不是围绕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编写 **中国企业可以参加意大利的招标吗?** 可以,但由于中国未与欧盟签订采购协定,招标单位可以限制其参与。通过意大利公司或与意大利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通常是更稳妥的选择。 **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FSR申报?** 在估算金额达到或超过2.5亿欧元的采购中,如果经营者及其集团在此前三年内从某一非欧盟国家获得的资助不少于400万欧元,即须申报。 **针对医疗器械的IPI措施有哪些规定?** 该措施将中国经营者排除在金额超过500万欧元的医疗器械招标之外,并限制其他经营者投标中中国原产零部件的比例。 **什么是SOA资质认证?** SOA资质认证是在意大利承接金额超过15万欧元公共工程的强制性资质,由授权机构按工程类别和金额等级颁发。 #### [意大利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指南:进入方式、商标与认证](https://www.gruppogm.eu/zh/china/guides/entering-the-chinese-market) **简要回答:** 在中国销售之前,应先注册商标,包括中文商标,因为中国商标保护实行申请在先原则。随后选择进入方式:经销商、跨境电商、外商独资企业(WFOE)或合资企业。许多产品需要取得CCC强制性认证或符合国家标准(GB),须使用中文标签;食品类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还须完成海关总署(GACC)注册。 **适用对象:** 希望在中国销售、生产或采购的意大利农业食品、葡萄酒、时尚与设计、机械、零部件、化妆品及环保技术企业。 **进入方式.** 本地经销商可以降低投资和风险,但对价格和品牌的控制有限;跨境电商可在部分品类适用简化规则的情况下试水市场;外商独资企业(WFOE)可以直接开票、招聘员工和进口;代表处用于推广和寻找合作伙伴,不能开展销售。 **商标优先.** 在中国,商标归最先申请的一方所有。在参加展会、接触潜在合作伙伴之前,就在正确的类别中申请注册,包括中文商标,可以避免日后被迫高价回购或发现商标已被他人抢注。 **产品合规.** 家用电器、电气元件、玩具及其他目录内产品须取得CCC强制性认证;许多其他产品须符合国家标准(GB)。预包装食品须按照GB 7718标准加贴中文标签;自2022年起,境外食品生产企业须在海关总署(GACC)注册;化妆品须向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或备案。 **中国客户的ESG要求.** 自2026年起,中国主要上市公司须按照证券交易所指引发布强制性可持续发展报告:与欧洲客户的情况类似,中国客户对欧洲供应商在排放、安全和供应链方面的数据要求也在增加。 **操作步骤:** 1. 评估市场需求,确定重点城市和渠道 2. 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包括中文商标 3. 核查产品的CCC认证、国家标准(GB)、标签及注册要求 4. 筛选并核实合作伙伴和经销商 5. 确定合同、价格、付款方式及知识产权保护 6. 通过展会、B2B对接和本地数字渠道启动销售 **常见误区:** - 尚未注册商标就在中国展示产品 - 未核实经销商的实力和代理品牌组合就选定合作 - 低估认证和注册所需的时间 **在中国销售必须设立公司吗?** 不必,可以通过经销商或跨境电商销售。当需要直接开票、雇用员工和自主进口时,设立本地公司才更有必要。 **如何在中国保护商标?** 在进入市场之前,向中国商标主管部门在相关类别中申请注册,包括中文商标,因为中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什么是CCC认证?** CCC是中国对官方目录内产品实施的强制性认证,主要涉及电气电子产品、汽车产品和玩具。未取得CCC认证,这些产品不得进口或销售。 **意大利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在中国注册吗?** 需要:自2022年1月1日起,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须在海关总署(GACC)注册,根据产品类别由企业自行申请或经原产国主管部门推荐注册。 ## [日本业务 — 办公室 · 东京](https://www.gruppogm.eu/zh/japan) 依托位于涩谷的东京办公室,我们帮助日本企业满足欧盟法规要求、在意大利开展业务,也协助意大利企业借助《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进入日本市场。业务涵盖可持续发展与ESG、产品合规、法律与商务事务。 我们使用意大利语、英语和日语工作. ### 日本 → 欧洲: 向欧洲出口、在欧洲投资或设有子公司的日本企业 在欧洲开展业务的日本集团正面临快速变化的监管环境:可持续发展报告、边境碳调节、包装、电池、供应链尽职调查。我们帮助您厘清哪些规定适用于贵公司及贵公司的产品,并及早做好准备。 - CSRD适用于欧洲子公司;自2028年起,亦适用于在欧盟营业额超过4.5亿欧元的非欧盟集团 - CBAM:出口钢铁、铝及其他材料的隐含排放 - 包装法规PPWR、电池法规、生态设计及数字产品护照 - 供应链尽职调查(CSDDD)及欧洲客户的ESG要求 - CE认证、ISO认证及技术文件 - 在意大利设立公司、寻找合作伙伴及分销商,参与公共招标并申请激励政策 ### 欧洲 → 日本: 希望在日本销售、生产或投资的意大利企业 日本市场要求严格、客户忠诚度高,拥有独特的标准与消费习惯。得益于《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大部分关税已被取消:从选择合作伙伴到产品合规,再到满足日本客户的ESG要求,我们全程陪伴。 - 市场分析、定位及市场进入策略 - 寻找并核实进口商、分销商及合作伙伴 - 《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的原产地规则及优惠关税 - JIS标准、电气产品PSE标志、标签及包装 - SSBJ标准及日本客户要求的ESG数据 - 合同、商标保护、展会及B2B洽谈 ### 日本业务服务 - **可持续发展与ESG**: ESG报告、碳足迹、CSRD及SSBJ标准所需数据,以及回复欧洲和日本客户的问卷。 - **碳排放、CBAM与GX**: 按欧盟方法核算隐含排放,与欧洲进口商协调,并与日本GX-ETS进行对照。 - **产品合规**: 面向欧洲:包装、电池、生态设计及CE认证;面向日本:JIS标准、PSE及标签。 - **《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声明及优惠关税,充分利用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 **法律与合同咨询**: 与合作律师及会计师共同处理分销、代理及供货合同、商标保护及公司形式等事务。 - **商务咨询**: 市场分析、合作伙伴寻找与筛选,在商务谈判、展会及首批销售中提供陪同支持。 - **在意大利设立公司与投资**: 公司设立、注册地址、税务及劳动合规,以及战略行业外商投资审查。 - **招标、认证与激励政策**: 参与意大利公共招标、ISO及行业认证,以及投资优惠融资。 ### 在欧洲与日本之间开展业务 **Gruppo GM东京办公室提供哪些服务?** 这是Gruppo GM在日本的办公室,位于涩谷。我们为在欧洲经营或投资的日本企业提供支持,协助其应对欧盟在可持续发展、碳排放、产品及供应链方面的规定;同时服务希望进入日本市场的意大利企业。东京办公室与罗马总部协同工作。 **《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为意大利出口商带来哪些优势?** 该协定自2019年2月1日起生效,取消了欧洲产品的大部分关税(包括众多农产品、食品及葡萄酒),保护地理标志,并减少技术性壁垒。如需享受优惠关税,须符合原产地规则并出具原产地声明。 **日本集团在欧洲是否须适用CSRD?** 是的,分为两种情况。超过Omnibus一揽子方案门槛(员工逾1,000人且营业额逾4.5亿欧元)的欧洲子公司自2027财年起须进行报告;自2028年起,该义务亦适用于在欧盟营业额超过4.5亿欧元的非欧盟集团。我们协助企业建立与日本SSBJ标准相衔接的数据和流程。 **什么是SSBJ标准?为何与意大利供应商相关?** 这是日本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SSBJ)于2025年3月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与ISSB标准保持一致。该标准将分阶段对东京证券交易所Prime市场的大型上市公司强制实施,自2027年3月结束的财年起适用。对欧洲供应商而言,这意味着将收到日本客户关于排放及供应链数据的要求。 **CBAM是否涉及日本出口商?** 是的:向欧洲出口钢铁、铝、水泥、化肥或氢的企业,须向欧洲进口商提供经核查的隐含排放数据。日本正通过GX-ETS引入本国碳定价机制,自2026年起对大型排放企业强制实施:我们协助企业协调两套监测体系。 **你们使用哪些语言工作?如何开始合作?** 我们使用意大利语、英语和日语工作。合作从一次免费的初次会面开始,可在东京、罗马或通过视频通话进行,届时我们将明确适用法规、时间节点及优先事项。欢迎通过电子邮件或WhatsApp与我们联系。 ## ESG法规 — 完整全景图,2021至2040年 内容更新至2026年10月25日,仅供参考。多项法规正处于简化过程中(Omnibus综合简化方案),或有待授权法案及实施法案出台:标注为“预估”的日期可能发生变化。作出决策前,请与我们确认相关规定如何适用于贵企业。 - 开放数据 (JSON): 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json ### 客户最常问的问题 **2026年和2027年有哪些主要的ESG截止日期?** 2026年:欧盟《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PPWR)于8月12日全面适用;第2024/825号指令于9月27日起禁止笼统的环保宣传用语;《欧盟零毁林法规》(EUDR)于12月30日起适用于大中型企业。2027年:CBAM证书自2月1日起发售;电池数字护照自2月18日起实施;员工150人以上的企业须在6月7日前提交首份性别薪酬差距报告;首份CBAM年度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31日;自2027财年起,员工超过1,000人且营业额超过4.5亿欧元的企业须按简化版ESRS编制CSRD报告。 **“综合简化方案”(Omnibus)之后,哪些企业须履行CSRD报告义务?** 此前已适用《非财务报告指令》的企业继续报告;自2027财年起,适用于员工超过1,000人且年净营业额超过4.5亿欧元的欧盟企业;自2028年起,适用于在欧盟营业额超过4.5亿欧元的非欧盟集团。上市中小企业不在适用范围内。价值链中的较小企业可采用自愿性VSME标准回应客户的数据要求。 **PPWR何时适用?对企业有哪些变化?** (欧盟)第2025/40号法规自2026年8月12日起适用:包装需具备欧盟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文件,食品接触包装中的PFAS及重金属含量受到限制。随后将实施统一的材质标识(2028年8月)、饮料瓶和易拉罐押金返还制度(2029年),并自2030年起要求包装全部可回收、达到最低再生料含量、空隙率不超过50%、完成重复使用目标,并禁止部分一次性包装形式。对向欧盟出口的中国企业而言,这些要求同样适用于进入欧盟市场的包装。 **CBAM是否适用于中小企业和中国出口商?** 自2026年起,每年进口CBAM商品(水泥、钢铁、铝、化肥、氢)少于50吨的进口商可获豁免,大多数中小企业因此不受影响。超过该门槛的欧盟进口商须取得授权申报人资格,并向非欧盟供应商(包括中国生产商)收集经核查的隐含排放数据,CBAM证书自2027年2月1日起发售。 **《欧盟零毁林法规》(EUDR)何时适用?** 经两次推迟,EUDR自2026年12月30日起适用于大中型企业,自2027年6月30日起适用于微型和小型企业。涉及牛、可可、咖啡、油棕、橡胶、大豆、木材及其衍生产品,相关产品须在2020年12月31日之后未造成毁林,并附有地理定位数据和尽职调查声明。 **哪些环境与ESG义务仅在意大利适用?** 主要包括:国家废物追溯电子登记系统(RENTRI)注册及电子废物识别单(自2026年2月13日起适用于所有义务主体)、所有公共招标中的最低环境标准(CAM)、包装环境标识、强制性自然灾害保险、员工50人以上企业的举报渠道、自愿性性别平等认证,以及目前定于2027年1月1日起征收的塑料税和含糖饮料税。 ### 可持续发展报告与可持续金融 #### [CSRD —《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csrd) - 法律依据: (欧盟)第2022/2464号指令 · 意大利第125/2024号立法令(D.Lgs. 125/2024)· 第2025/794号“暂停时钟”(Stop-the-clock)指令及Omnibus I综合简化方案 - 状态: 分阶段实施 - 官方文本: EUR-Lex · (欧盟)指令 2022/2464 — 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22/2464/oj/eng - 官方文本: Normattiva · D.Lgs. 125/2024 — https://www.normattiva.it/uri-res/N2Ls?urn:nir:stato:decreto.legislativo:2024;125 要求企业在管理报告中按照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以双重重要性为基础,并须经外部鉴证。根据2025年的“暂停时钟”指令,第一批之后的各批次企业适用时间推迟两年;其后Omnibus I综合简化方案将义务范围收窄至员工超过1,000名且净营业额超过4.5亿欧元的企业,并将上市中小企业排除在外。 **适用对象:** 第一批:已适用非财务信息披露(DNF)的大型公共利益实体。Omnibus之后:员工超过1,000名且营业额超过4.5亿欧元的欧盟企业;在欧盟营业收入超过4.5亿欧元的非欧盟集团。价值链中的中小企业受自愿性准则VSME设定的信息上限保护。 **截止日期:** - 2023-01-05 — CSRD指令生效 - 2024-01-01 — 第一批:已适用DNF的企业自2024财年起报告(报告于2025年发布) - 2024-09-25 — 意大利转化CSRD的第125/2024号立法令生效 - 2025-04-17 — “暂停时钟”指令:第二批及第三批推迟两年 - 2026-02-01 (预估) — Omnibus I综合简化方案最终通过:新门槛为1,000名员工及4.5亿欧元 - 2027-01-01 — 2027财年:新范围内的大型企业须履行义务(首份报告于2028年发布) - 2027-03-01 (预估) — Omnibus修订内容转化为成员国国内法的预计期限 - 2028-01-01 — 2028财年:在欧盟营业收入超过4.5亿欧元的非欧盟集团须履行义务 **企业需要做什么:** - 对照Omnibus新门槛及首个义务年度,确认自身所处位置 - 建立双重重要性分析及ESG数据收集机制,确保流程与控制可追溯 - 以VSME为共同基础,为负有义务的客户准备数据与答复 - 规划审计师的有限鉴证及报告的数字标记(XBRL) #### [ESRS — 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esrs) - 法律依据: (欧盟)第2023/2772号授权条例及EFRAG后续修订 - 状态: 分阶段实施 - 官方文本: EUR-Lex · (欧盟)授权法规 2023/2772 —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_del/2023/2772/oj/eng 规定CSRD下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两项通用准则(ESRS 1和ESRS 2)及十项主题准则,从E1气候变化到G1商业行为。受欧盟委员会委托,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EFRAG)于2025年底提交了简化版本,大幅削减强制性数据点,并精简双重重要性评估。 **适用对象:** 所有适用CSRD的企业;实际上也包括被要求提供环境与社会数据的供应商。 **截止日期:** - 2023-12-22 — 第一套ESRS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 - 2025-07-11 — “快速修正”(Quick fix):欧盟委员会将分阶段豁免延伸至第一批企业 - 2025-12-03 — EFRAG向欧盟委员会提交简化版ESRS - 2026-06-01 (预估) — 欧盟委员会关于修订版ESRS的授权法案(预计) - 2027-01-01 — 自2027财年起适用简化版ESRS **企业需要做什么:** - 对照简化版ESRS梳理已有数据点 - 优先处理气候议题(E1):范围一、范围二排放,如相关则包括范围三 - 为审计师记录重要性评估流程 #### [VSME — 中小企业自愿性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vsme) - 法律依据: 欧盟委员会2025年7月30日建议 · EFRAG VSME准则 - 状态: 已生效 面向非上市中小企业的自愿性、相称性准则:包括基础模块和综合模块,以回应银行、投资者及大客户的信息需求。根据Omnibus方案,该准则成为负有义务的企业可向较小供应商索取信息的“上限”。 **适用对象:** 希望(或因客户要求而需要)披露ESG数据的中小企业及员工不超过1,000名的企业。 **截止日期:** - 2024-12-17 — EFRAG发布VSME准则 - 2025-07-30 — 欧盟委员会通过关于VSME的建议 - 2027-01-01 — VSME成为CSRD企业价值链的信息上限 **企业需要做什么:** - 编制首份VSME基础模块报告,与银行及客户共享 - 持续收集能源、排放、废弃物、水及人员数据 - 将其作为招投标及融资申请中的加分项 #### [欧盟可持续经济活动分类法(EU Taxonomy)](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eu-taxonomy) - 法律依据: (欧盟)第2020/852号法规 · 气候、环境授权法案及2025年简化授权法案 - 状态: 已生效 - 官方文本: EUR-Lex · (欧盟)法规 2020/852 —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0/852/oj/eng 依据六项环境目标对环境可持续的经济活动进行分类。CSRD企业须披露符合条件(eligible)及与分类法一致(aligned)的营业额、资本支出(CapEx)和运营支出(OpEx)占比。简化授权法案引入10%的重要性门槛及精简的报告模板。 **适用对象:** 适用CSRD的企业、银行及资产管理机构;间接涉及申请绿色融资或参与适用“无重大损害”(DNSH)原则项目的企业。 **截止日期:** - 2020-07-12 — 分类法条例生效 - 2022-01-01 — 适用于气候变化减缓与适应目标 - 2024-01-01 — 扩展至其余四项环境目标(水、循环经济、污染、生物多样性) - 2026-01-01 — 简化措施适用:10%重要性门槛及精简模板 **企业需要做什么:** - 确认哪些活动符合条件并与技术筛选标准一致 - 对获资助的投资和项目(意大利国家复苏与韧性计划PNRR、招标项目)适用DNSH原则 - 将分类法KPI与投资规划相衔接 #### [SFDR —《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sfdr) - 法律依据: (欧盟)第2019/2088号法规 · 2025年11月20日“SFDR 2.0”修订提案 - 状态: 谈判中 - 官方文本: EUR-Lex · (欧盟)法规 2019/2088 —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9/2088/oj/eng 要求资产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及投资顾问披露其如何纳入可持续发展风险,并对产品进行分类(第6、8、9条)。修订提案以三类产品取代上述条款:可持续类、转型类及具有ESG特征类。 **适用对象:** 金融市场参与者;间接涉及收到基金和银行ESG数据请求的企业。 **截止日期:** - 2021-03-10 — 第一层级义务适用 - 2023-01-01 — 监管技术标准(RTS)适用 - 2025-11-20 — 欧盟委员会提出“SFDR 2.0”提案 - 2028-01-01 (预估) — 谈判完成后新规则可能开始适用 **企业需要做什么:** - 为投资者及信贷机构的ESG问卷做好准备 - 提供主要不利影响(PAI)指标 #### [《ESG评级活动条例》](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esg-ratings-regulation) - 法律依据: (欧盟)第2024/3005号法规 - 状态: 已生效 - 官方文本: EUR-Lex · (欧盟)法规 2024/3005 —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4/3005/oj/eng 将在欧盟提供ESG评级的机构纳入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监管,要求其就方法论、数据来源及利益冲突履行透明度义务,并与其他业务相分离。 **适用对象:** ESG评级提供方;对被评级企业而言,意味着方法论更易理解,并可报告错误。 **截止日期:** - 2025-01-01 — 条例生效 - 2026-07-02 — 开始适用:评级提供方须获ESMA授权 **企业需要做什么:** - 核查自身评级及其所依据的方法论 - 保持ESG公开数据一致且及时更新 #### [欧洲绿色债券标准(EuGB)](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european-green-bond-standard) - 法律依据: (欧盟)第2023/2631号法规 - 状态: 已生效 - 官方文本: EUR-Lex · (欧盟)法规 2023/2631 —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3/2631/oj/eng 绿色债券自愿性标签:至少85%的募集资金须用于与分类法一致的活动,并由在ESMA注册的外部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适用对象:** 发行债券或为绿色项目融资的企业及机构。 **截止日期:** - 2023-12-20 — 生效 - 2024-12-21 — EuGB标准开始适用 **企业需要做什么:** - 评估将EuGB标签用于转型项目融资 ### 包装与循环经济 #### [PPWR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ppwr) - 法律依据: (欧盟)第2025/40号法规,废止第94/62/EC号指令 - 状态: 分阶段实施 - 官方文本: EUR-Lex · (欧盟)法规 2025/40 —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5/40/oj/eng 规范包装的整个生命周期:有害物质、可回收设计、再生材料含量、最小化、重复使用、标签及生产者延伸责任(EPR)。作为法规,其在所有成员国直接适用,并要求投放市场的每种包装均须具备欧盟符合性声明及技术文件。 **适用对象:** 包装制造商、生产商及“包装者”、进口商、分销商、电商及餐饮酒店业(HORECA)。中小企业不享有一般性豁免;微型企业可适用部分例外。 **截止日期:** - 2025-02-11 — 法规生效 - 2026-08-12 — 全面适用:欧盟符合性声明、食品接触包装PFAS限值、重金属低于100 mg/kg、生产者新义务 - 2028-02-12 — 餐饮外带:须向顾客提供可重复使用的替代方案 - 2028-08-12 — 欧盟统一材料标签,便于分类收集 - 2029-01-01 — 容量不超过3升的一次性塑料瓶和金属罐强制实行押金返还制度 - 2030-01-01 — 所有包装须可回收(A–C级)、达到最低再生材料含量、最大空隙率50%、禁止一次性包装形式(附件五)、重复使用目标、废弃物减少5% - 2035-01-01 — “规模化”可回收性及包装废弃物减少10% - 2038-01-01 — C级可回收性包装亦退出市场 - 2040-01-01 — 塑料再生材料含量达50–65%、扩大重复使用、废弃物减少15% **企业需要做什么:** - 盘点全部包装(一级、二级、三级),记录材料、重量及供应商 - 于2026年8月前向供应商收集关于PFAS及重金属的声明 - 为每种包装准备欧盟符合性声明及技术文件 - 着眼2030年,从可回收性、再生材料含量及空隙率方面重新设计包装 - 评估运输及B2B领域的重复使用系统,并核查被禁止的一次性包装形式 #### [《一次性塑料指令》(SUP)](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single-use-plastics-directive) - 法律依据: (欧盟)第2019/904号指令 · 意大利第196/2021号立法令(D.Lgs. 196/2021) - 状态: 分阶段实施 - 官方文本: EUR-Lex · (欧盟)指令 2019/904 — 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19/904/oj/eng - 官方文本: Normattiva · D.Lgs. 196/2021 — https://www.normattiva.it/uri-res/N2Ls?urn:nir:stato:decreto.legislativo:2021;196 禁止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餐具、盘子、吸管、发泡聚苯乙烯容器),要求瓶盖与瓶身相连,规定特定标识、PET瓶再生材料含量及EPR制度。有关瓶子的多项规则现已纳入PPWR。 **适用对象:** 饮料、食品容器、烟草制品、湿巾、气球及渔具的生产商和分销商。 **截止日期:** - 2021-07-03 — 市场投放禁令及标识义务 - 2024-07-03 — 容量不超过3升的瓶子须使用连体瓶盖 - 2025-01-01 — PET瓶须含至少25%的再生塑料 - 2026-01-01 — 瓶子分类收集率目标77%(以2025年投放量计) - 2030-01-01 — 所有饮料瓶须含至少30%的再生塑料 **企业需要做什么:** - 核查被禁止的产品及在意大利允许使用的替代品 - 检查瓶子的标识及再生材料含量 #### [《废弃物框架指令》修订:纺织品与食品浪费](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waste-framework-directive-textiles-food) - 法律依据: (欧盟)第2025/1892号指令,修订第2008/98/EC号指令 - 状态: 即将实施 - 官方文本: EUR-Lex · (欧盟)指令 2025/1892 — 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25/1892/oj/eng 在所有成员国对纺织品、服装及鞋类强制实行生产者延伸责任,并设定2030年前具有约束力的食品浪费减量目标。 **适用对象:** 将纺织品及鞋类投放市场者(包括线上销售及欧盟境外销售者);食品工业、零售分销及餐饮业。 **截止日期:** - 2025-10-16 — 指令生效 - 2027-06-17 (预估) — 成员国转化期限 - 2028-04-17 (预估) — 纺织品EPR制度在所有成员国运行 - 2030-12-31 — 食品浪费:加工环节减少10%,零售、餐饮及家庭人均减少30% **企业需要做什么:** - 为加入纺织品EPR体系及相应的生态调节收费做好准备 - 计量食品浪费并制定减量计划 ### 产品、生态设计与消费者 #### [ESPR —《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法规》与数字产品护照](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espr-ecodesign-digital-product-passport) - 法律依据: (欧盟)第2024/1781号法规 - 状态: 分阶段实施 - 官方文本: EUR-Lex · (欧盟)法规 2024/1781 —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4/1781/oj/eng 为几乎所有实物产品设定耐用性、可维修性、再生材料含量及环境足迹要求的框架,并引入数字产品护照(DPP)。禁止销毁未售出的服装和鞋类,并要求申报被丢弃的未售出产品数量。 **适用对象:** 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首批产品类别为钢铁、铝、纺织品、家具、轮胎及床垫。中小企业在销毁禁令方面享有更长过渡期。 **截止日期:** - 2024-07-18 — 法规生效 - 2025-04-16 — ESPR 2025–2030年工作计划及优先产品类别 - 2025-07-19 — 大型企业开始申报被丢弃的未售出产品 - 2026-07-19 — 禁止销毁未售出服装和鞋类(大型企业);欧盟数字产品护照登记系统 - 2027-06-01 (预估) — 首批针对纺织品和钢铁的授权法案(预计) - 2030-07-19 — 销毁禁令扩展至中型企业 **企业需要做什么:** - 确认自身产品是否纳入2025–2030年工作计划 - 为数字产品护照整理产品及供应链数据 - 追踪并减少未售出产品;准备年度申报 #### [《电池与废电池法规》](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batteries-regulation) - 法律依据: (欧盟)第2023/1542号法规 · 尽职调查推迟见(欧盟)第2025/1561号法规 - 状态: 分阶段实施 - 官方文本: EUR-Lex · (欧盟)法规 2023/1542 —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3/1542/oj/eng 涵盖电池的整个生命周期:碳足迹、再生材料含量、标签、可拆卸性、数字护照、原材料尽职调查及EPR。亦适用于将电池集成到其他产品中的企业。 **适用对象:** 便携式电池、工业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及轻型交通工具(LMT)电池的生产商、进口商和分销商,包括内置电池的设备。 **截止日期:** - 2024-02-18 — 法规全面适用 - 2026-08-18 — 新标签义务(容量、成分、寿命) - 2027-02-18 — 工业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及LMT电池数字护照;便携式电池可拆卸、可更换;二维码 - 2027-08-18 — 原材料尽职调查义务(推迟两年) - 2031-08-18 — 最低再生材料含量:钴16%、锂6%、镍6%、铅85% **企业需要做什么:** - 在生产者名录登记并加入回收体系 - 更新标签、二维码及可拆卸性设计 - 建立钴、锂、镍和石墨的尽职调查 #### [《赋能消费者绿色转型指令》:遏制“漂绿”](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empowering-consumers-directive-greenwashing) - 法律依据: (欧盟)第2024/825号指令,修订不公平商业行为相关指令 - 状态: 已生效 - 官方文本: EUR-Lex · (欧盟)指令 2024/825 — 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24/825/oj/eng 将以下行为列为一律禁止的商业行为:无法证实的笼统环境声明(“环保”“绿色”“环境友好”)、基于排放抵消的气候中和声明,以及并非基于认证体系或非由公共机构设立的可持续发展标签。 **适用对象:** 所有面向消费者传播信息的企业:标签、包装、网站、广告及社交媒体。 **截止日期:** - 2024-03-26 — 指令生效 - 2026-03-27 — 转化为成员国国内法的期限 - 2026-09-27 — 新禁令在全欧盟适用 **企业需要做什么:** - 审查产品及宣传中的环境声明、标签和标志 - 删除基于抵消信用的“碳中和”声明 - 为每项环境声明保留证据(生命周期评价LCA、认证) #### [《绿色声明指令》提案](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green-claims) - 法律依据: 提案COM(2023) 166 - 状态: 已暂停 该提案原拟要求每项明示环境声明均须事先经独立机构验证。2025年6月,欧盟委员会宣布拟撤回该提案,谈判随之停止;第2024/825号指令的规定仍完全有效。 **适用对象:** 向消费者使用明示环境声明的企业。 **截止日期:** - 2023-03-22 — 欧盟委员会提出提案 - 2025-06-20 — 宣布拟撤回:谈判暂停 **企业需要做什么:** - 按照第2024/825号指令的现行要求,继续以可验证数据支撑每项声明 #### [《维修权指令》](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right-to-repair-directive) - 法律依据: (欧盟)第2024/1799号指令 - 状态: 已生效 - 官方文本: EUR-Lex · (欧盟)指令 2024/1799 — 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24/1799/oj/eng 要求制造商以合理价格维修欧盟法律规定了可维修性要求的产品(洗衣机、冰箱、吸尘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保修期外亦然。消费者选择维修的,法定保修期延长12个月。 **适用对象:** 耐用消费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维修服务商。 **截止日期:** - 2024-07-30 — 指令生效 - 2026-07-31 — 在所有成员国适用 **企业需要做什么:** - 建立维修服务、备件供应及参考价格体系 - 准备欧洲维修信息表 #### [新《建筑产品法规》(CPR)](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construction-products-regulation) - 法律依据: (欧盟)第2024/3110号法规 - 状态: 分阶段实施 - 官方文本: EUR-Lex · (欧盟)法规 2024/3110 —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4/3110/oj/eng 更新建筑产品CE标志并增加环境要求:性能与符合性合并声明、逐步披露气候足迹(GWP)及数字产品护照。 **适用对象:** 建筑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 **截止日期:** - 2025-01-07 — 法规生效 - 2026-01-08 — 全面适用(对尚未更新的标准与旧法规并行) - 2030-01-01 (预估) — 强制性环境指标逐步扩展 **企业需要做什么:** - 为包含环境指标的性能声明(EPD环境产品声明)做好准备 - 跟进本产品的协调技术规范 ### 气候、能源与排放 #### [CBAM — 碳边境调节机制](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cbam) - 法律依据: (欧盟)第2023/956号法规 · 简化见(欧盟)第2025/2083号法规 - 状态: 分阶段实施 - 官方文本: EUR-Lex · (欧盟)法规 2023/956 —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3/956/oj/eng 对进口的水泥、钢铁、铝、化肥、氢及电力适用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TS)相当的碳价格。自2026年起进入正式实施阶段;简化措施引入每个进口商每年50吨的豁免门槛,使大部分中小企业免于适用。 **适用对象:** 每年进口CBAM商品超过50吨的进口商;间接涉及提供隐含排放数据的非欧盟生产商。 **截止日期:** - 2023-10-01 — 过渡期启动,按季度提交报告 - 2026-01-01 — 正式实施阶段:强制授权,门槛为每年50吨 - 2026-03-31 — 提交授权申请以继续进口的截止日期 - 2027-02-01 — CBAM证书开始销售 - 2027-08-31 — 首份年度申报(2026年排放)及证书清缴 - 2034-01-01 — CBAM行业的ETS免费配额终止:全额碳价 **企业需要做什么:** - 计算进口量并核对50吨门槛 - 取得CBAM授权申报人资格 - 向境外供应商收集经核查的排放数据 - 在价格和合同中预估证书成本 #### [ETS2 — 建筑与道路交通碳市场](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ets2) - 法律依据: (欧盟)第2023/959号指令,修订第2003/87/EC号指令 - 状态: 已推迟 - 官方文本: EUR-Lex · (欧盟)指令 2023/959 — 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23/959/oj/eng 将碳价格扩展至供暖及道路交通燃料,由燃料分销商承担并将转嫁至价格。市场启动已推迟一年至2028年。 **适用对象:** 燃料分销商;对企业车队、物流及建筑供暖产生间接影响。 **截止日期:** - 2024-01-01 — 排放许可及监测义务 - 2025-04-30 — 首次报告排放(2024年度) - 2028-01-01 — 市场启动及配额清缴(自2027年推迟) **企业需要做什么:** - 评估对车队及供暖成本的影响 - 在启动前规划电气化与能效措施 #### [《欧洲气候法》:2030年减排55%,2040年减排90%](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european-climate-law) - 法律依据: (欧盟)第2021/1119号法规及2040年目标修订 - 状态: 已生效 - 官方文本: EUR-Lex · (欧盟)法规 2021/1119 —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1/1119/oj/eng 将2050年气候中和及2030年净排放较1990年减少55%确立为具有约束力的目标。2025年底达成的修订确定2040年减排90%,并有限使用国际碳信用。 **适用对象:** 成员国及欧盟机构:这是指导ETS、CBAM、能源、建筑及交通政策的总体框架。 **截止日期:** - 2021-07-29 — 气候法生效 - 2026-01-01 (预估) — 通过含2040年目标的修订 - 2030-12-31 — 2030年目标:净排放减少55% - 2040-12-31 — 2040年目标:净排放减少90% - 2050-12-31 — 气候中和 **企业需要做什么:** - 使企业转型计划与2030年及2040年路径保持一致 #### [《能源效率指令》(EED)](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energy-efficiency-directive) - 法律依据: (欧盟)第2023/1791号指令 - 状态: 分阶段实施 - 官方文本: EUR-Lex · (欧盟)指令 2023/1791 — 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23/1791/oj/eng 企业义务不再与规模挂钩,而与能源消耗挂钩:年耗能超过10 TJ须每4年开展一次能源审计,超过85 TJ须建立经认证的能源管理体系。另规定数据中心报告义务。 **适用对象:** 过去三年平均能耗超过每年10 TJ(约2.8 GWh)的企业;功率超过500 kW的数据中心。 **截止日期:** - 2023-10-10 — 指令生效 - 2024-09-15 — 数据中心首次报告 - 2025-10-11 — 一般转化期限 - 2026-10-11 — 年耗能超过10 TJ且无管理体系的企业须开展能源审计 - 2027-10-11 — 年耗能超过85 TJ的企业须建立能源管理体系 **企业需要做什么:** - 计算过去三年所有能源载体的平均能耗 - 规划能源审计或ISO 50001体系 - 将审计结果纳入管理报告 #### [《建筑能效指令》(“绿色建筑”)](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epbd-energy-performance-buildings) - 法律依据: (欧盟)第2024/1275号指令 - 状态: 分阶段实施 - 官方文本: EUR-Lex · (欧盟)指令 2024/1275 — 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24/1275/oj/eng 推动建筑存量迈向零排放:新建建筑零排放、改造能效最差的非住宅建筑、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设施、终止化石燃料锅炉补贴并最终淘汰此类锅炉。 **适用对象:** 不动产所有人及管理人、建筑企业、设备安装商、设计师及公共机构。 **截止日期:** - 2024-05-28 — 指令生效 - 2026-05-29 — 成员国转化期限 - 2026-12-31 — 面积超过250 m²的新建公共建筑及非住宅建筑须安装太阳能设施 - 2028-01-01 — 新建公共建筑须为零排放 - 2030-01-01 — 所有新建建筑须为零排放;能效最差的非住宅建筑完成16%改造 - 2033-01-01 — 能效最差的非住宅建筑完成26%改造 - 2040-01-01 — 淘汰化石燃料锅炉 **企业需要做什么:** - 摸清企业不动产的能效等级 - 利用现有补贴和招标项目规划改造及太阳能设施 #### [《含氟温室气体法规》(F-gas)](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f-gas-regulation) - 法律依据: (欧盟)第2024/573号法规 - 状态: 分阶段实施 - 官方文本: EUR-Lex · (欧盟)法规 2024/573 —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4/573/oj/eng 逐步削减氢氟碳化物(HFC),至2050年完全淘汰,并禁止将使用高全球变暖潜能值气体的制冷、空调及热泵设备投放市场。 **适用对象:** 制冷及空调设备使用者、安装商、设备生产商及进口商。 **截止日期:** - 2024-03-11 — 法规生效 - 2025-01-01 — 针对高GWP气体设备的首批新禁令 - 2027-01-01 — 禁止GWP等于或高于150的整体式热泵及空调 - 2032-01-01 — 分体式设备的进一步禁令 **企业需要做什么:** - 盘点设备及所用气体;规划替换 - 核查操作人员资质及泄漏记录 ### 供应链与尽职调查 #### [CSDDD —《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csddd) - 法律依据: (欧盟)第2024/1760号指令 · 第2025/794号“暂停时钟”指令 · Omnibus I综合简化方案 - 状态: 已推迟 - 官方文本: EUR-Lex · (欧盟)指令 2024/1760 — 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24/1760/oj/eng 要求超大型企业识别、预防并补救其自身业务及供应链中对人权和环境的不利影响。Omnibus方案提高了适用门槛,将尽职调查集中于直接合作伙伴,并将适用推迟至2029年。 **适用对象:** 员工超过5,000名且营业额超过15亿欧元的企业(以及在欧盟营业额相当的非欧盟集团);其供应商将收到行为准则及合同条款要求。 **截止日期:** - 2024-07-25 — 指令生效 - 2025-04-17 — “暂停时钟”:适用推迟一年 - 2026-02-01 (预估) — Omnibus I:门槛提高至5,000名员工及15亿欧元 - 2028-07-26 — 成员国转化期限 - 2029-07-26 — 尽职调查义务开始适用 **企业需要做什么:** - 为大客户要求的问卷、审核及ESG条款做好准备 - 梳理供应商的社会与环境风险 #### [EUDR —《欧盟零毁林法规》](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eudr) - 法律依据: (欧盟)第2023/1115号法规 · 推迟见第2024/3234号法规及2025年12月修订 - 状态: 已推迟 - 官方文本: EUR-Lex · (欧盟)法规 2023/1115 —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3/1115/oj/eng 禁止将与2020年12月31日之后毁林相关的牛、可可、咖啡、油棕、橡胶、大豆和木材(及其衍生品:巧克力、家具、纸张、皮革等)投放欧盟市场或自欧盟出口。要求提供地块地理定位,并在欧盟信息系统中提交尽职调查声明。 **适用对象:** 将所列商品及产品投放欧盟市场或出口的各类规模的经营者和贸易商。 **截止日期:** - 2023-06-29 — 法规生效 - 2024-12-30 — 原定适用日期,已推迟一年 - 2026-04-30 — 欧盟委员会关于简化的审查 - 2026-12-30 — 对大中型企业适用 - 2027-06-30 — 对微型和小型企业适用 **企业需要做什么:** - 核查自身产品的哪些海关编码属于附件一范围 - 向供应商获取地理坐标及合法性证明 - 在信息系统注册并准备尽职调查声明 #### [《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法规》](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forced-labour-regulation) - 法律依据: (欧盟)第2024/3015号法规 - 状态: 即将实施 - 官方文本: EUR-Lex · (欧盟)法规 2024/3015 —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4/3015/oj/eng 禁止将全部或部分使用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投放欧盟市场或出口,不论企业规模及产品原产地。主管机关可责令撤回并处置相关货物。 **适用对象:** 所有经济经营者,包括电商及进口商。 **截止日期:** - 2024-12-13 — 法规生效 - 2026-06-14 (预估) — 欧盟委员会指南及风险数据库 - 2027-12-14 — 禁令开始适用 **企业需要做什么:** - 评估敏感国家和行业的供应链风险 - 在供货合同中纳入相关条款及核查机制 ### 劳动、治理与标准 #### [《薪酬透明度指令》](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pay-transparency-directive) - 法律依据: (欧盟)第2023/970号指令 - 状态: 分阶段实施 - 官方文本: EUR-Lex · (欧盟)指令 2023/970 — 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23/970/oj/eng 强化男女同酬:招聘信息须注明薪酬区间,禁止询问既往薪酬,劳动者享有知情权,并须定期报告性别薪酬差距;差距超过5%的须开展联合薪酬评估。 **适用对象:** 所有雇主均须履行透明度义务;员工至少100名的企业须提交报告。 **截止日期:** - 2023-06-06 — 指令生效 - 2026-06-07 — 转化期限:知情权及招聘透明度 - 2027-06-07 — 员工至少150名的企业首次提交差距报告(2026年数据) - 2031-06-07 — 员工100至149名的企业首次提交报告 **企业需要做什么:** - 为岗位和职级制定客观、中立的薪酬标准 - 在薪酬差距公开前先行测算 - 将相关工作与性别平等认证相衔接 #### [《欧洲无障碍法案》(产品与服务)](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european-accessibility-act) - 法律依据: (欧盟)第2019/882号指令 · 意大利第82/2022号立法令(D.Lgs. 82/2022) - 状态: 已生效 - 官方文本: EUR-Lex · (欧盟)指令 2019/882 — 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19/882/oj/eng - 官方文本: Normattiva · D.Lgs. 82/2022 — https://www.normattiva.it/uri-res/N2Ls?urn:nir:stato:decreto.legislativo:2022;82 对电子商务、银行服务、交通、电子书、终端设备及其他数字产品和服务提出无障碍要求。提供服务的微型企业可获豁免。 **适用对象:** 在线销售或向消费者提供数字服务的企业;设备生产商。 **截止日期:** - 2022-07-16 — 意大利转化法令生效 - 2025-06-28 — 无障碍要求开始适用 - 2030-06-28 — 基于已在使用产品的服务过渡期结束 **企业需要做什么:** - 对照要求(EN 301 549标准)核查网站及电商平台 - 发布服务无障碍声明 #### [ISO 14001与ISO 9001标准修订及气候变化](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iso-14001-9001-2026) - 法律依据: ISO/IAF 2024年修正案 · ISO 14001:2026 · ISO 9001:2026 - 状态: 分阶段实施 自2024年起,所有管理体系标准均要求评估气候变化是否为相关议题。2026年将发布ISO 14001和ISO 9001新版本,获证企业有约三年的过渡期。 **适用对象:** 已获认证或希望获得认证的组织,尤其是参与招投标者。 **截止日期:** - 2024-02-23 — 针对所有管理体系标准的“气候行动”修正案 - 2026-04-01 (预估) — 新版ISO 14001:2026发布 - 2026-09-01 (预估) — 新版ISO 9001:2026发布(预计) - 2029-04-01 (预估) — ISO 14001过渡期预计结束 **企业需要做什么:** - 将气候因素纳入组织环境及风险分析 - 与认证机构规划向新版本的过渡 ### 中欧:贸易与投资 #### [FSR — 欧盟《外国补贴条例》(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fsr-foreign-subsidies-regulation) - 法律依据: (欧盟)第2022/2560号法规 - 状态: 已生效 - 官方文本: EUR-Lex · (欧盟)法规 2022/2560 —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2/2560/oj/eng 授权欧盟委员会调查非欧盟国家向在欧盟经营的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补贴、优惠贷款、担保、注资等)。对达到门槛的企业并购以及高金额公共采购投标,要求事先申报。 **适用对象:** 任何国籍的企业,包括中国企业及其联合体:参与预估金额达到或超过2.5亿欧元的欧盟公共采购,或收购在欧盟营业额不低于5亿欧元的欧盟企业。 **截止日期:** - 2023-01-12 — 条例生效 - 2023-07-12 — 开始适用:欧盟委员会可依职权启动调查 - 2023-10-12 — 超过门槛的并购和公共采购须履行申报义务 - 2026-07-12 — 欧盟委员会发布条例实施情况报告 **企业需要做什么:** - 梳理过去三年从非欧盟国家获得的财政资助 - 在投标或完成并购前核对申报门槛 - 准备随投标文件提交的声明或申报材料 #### [IPI — 欧盟《国际采购工具》](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ipi-international-procurement-instrument) - 法律依据: (欧盟)第2022/1031号法规 - 状态: 已生效 - 官方文本: EUR-Lex · (欧盟)法规 2022/1031 —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2/1031/oj/eng 允许欧盟对未向欧洲企业提供对等待遇的国家,限制其企业和产品进入欧盟公共采购市场。2025年通过的首项措施,将中国医疗器械排除在金额超过500万欧元的采购项目之外。 **适用对象:** 受IPI措施影响国家的经营者及原产产品;欧盟采购单位;在投标中使用上述国家零部件的欧洲企业。 **截止日期:** - 2022-08-29 — 条例生效 - 2025-06-01 (预估) — 首项措施:原产于中国的医疗器械被排除在500万欧元以上的采购之外 **企业需要做什么:** - 核实相关行业投标所供产品的原产地 - 针对超过门槛的招标,评估替代合作伙伴和供应链 #### [中国: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与国家可持续披露准则](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china-sustainability-disclosure) - 法律依据: 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2024年4月) · 财政部《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2024年12月) - 状态: 分阶段实施 三大证券交易所发布基于“双重重要性”原则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主要上市公司(上证180、科创50、深证100、创业板指数样本公司及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须强制披露,首批报告针对2025年度。财政部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计划到2030年基本建成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 **适用对象:** 纳入主要指数的中国上市公司;并层层传导至其供应商(包括意大利及欧洲供应商),被要求提供环境与社会数据。 **截止日期:** - 2024-04-12 — 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指引 - 2024-05-01 — 指引正式施行 - 2024-12-01 (预估) — 财政部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 - 2026-04-30 — 首批强制性报告披露截止日期(2025年度) - 2030-01-01 (预估) — 目标:建成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 **企业需要做什么:** - 为中国上市客户提出的ESG数据要求做好准备 - 使已为CSRD和VSME收集的数据与中国要求相衔接 ####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双碳”目标](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china-national-carbon-market-ets) - 法律依据: 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24年) - 状态: 分阶段实施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于2021年以发电行业启动,按覆盖排放量计为全球最大的碳市场,自2025年起扩展至钢铁、水泥和铝行业。它支撑“双碳”目标(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并影响中国与欧盟就CBAM开展的对话。 **适用对象:** 纳入覆盖行业的中国大型排放企业;间接涉及欧盟进口商及在中国设有生产基地的企业。 **截止日期:** - 2021-07-16 — 全国碳市场以发电行业启动 - 2024-05-01 — 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施行 - 2025-03-01 (预估) — 扩展至钢铁、水泥和铝行业 - 2030-12-31 (预估) — 目标: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 - 2060-12-31 (预估) — 目标: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企业需要做什么:** - 采用与CBAM兼容的方法监测工厂排放 - 记录在中国已支付的碳价格,以便与欧盟进口商沟通 ### 欧盟—日本:贸易与可持续发展 #### [《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eu-japan-economic-partnership-agreement) - 法律依据: 欧盟理事会(欧盟)第2018/1907号决定 · 跨境数据流动议定书 - 状态: 已生效 - 官方文本: EUR-Lex · (欧盟)决定 2018/1907 — https://eur-lex.europa.eu/eli/dec/2018/1907/oj/eng 欧盟规模最大的双边贸易协定:取消欧洲与日本之间的大部分关税,承认欧洲地理标志,开放政府采购并简化技术性壁垒。如需享受优惠关税,出口商须通过原产地声明或进口商知悉的方式证明原产地。一项附加议定书保障两大经济体之间的数据流动。 **适用对象:** 向日本出口的意大利企业(农产品与食品、葡萄酒、时尚、机械、化工),以及在欧洲销售的日本企业。 **截止日期:** - 2019-02-01 — 协定生效 - 2024-07-01 (预估) — 跨境数据流动议定书生效 **企业需要做什么:** - 核实自身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及适用的优惠关税 - 出具原产地声明并妥善保存证明文件 - 在商业策略中充分利用地理标志保护 #### [日本:上市公司SSBJ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japan-ssbj-sustainability-standards) - 法律依据: 日本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SSBJ)发布的标准(2025年3月),与ISSB IFRS S1及S2保持一致 - 状态: 即将实施 日本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SSBJ)于2025年发布了一项通用标准和一项气候标准,与ISSB标准保持一致。日本金融厅计划分阶段对东京证券交易所Prime市场的上市公司强制实施,从市值最大的公司开始,随后引入外部鉴证。 **适用对象:** Prime市场上市公司,首先适用于市值不低于3万亿日元的公司;连带影响被要求提供范围3排放数据的欧洲供应商。 **截止日期:** - 2025-03-05 — SSBJ标准发布 - 2027-03-31 (预估) — 预计对市值不低于3万亿日元的Prime市场公司强制实施(2027年3月结束的财年) - 2028-03-31 (预估) — 预计扩展至市值不低于1万亿日元的公司 - 2029-03-31 (预估) — 预计扩展至市值不低于5000亿日元的公司 **企业需要做什么:** - 为日本客户提出的排放数据要求做好准备 - 将为CSRD及VSME收集的数据以兼容ISSB的格式加以复用 #### [日本:GX-ETS与“绿色转型”碳定价](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japan-gx-ets-carbon-pricing) - 法律依据: 《GX推进法》(2023年)及其后续修订 - 状态: 分阶段实施 日本的绿色转型(GX)战略引入排放交易体系(GX-ETS):该体系以GX League为起点自愿运行,现已对大型排放企业强制实施;同时对化石燃料进口商征收化石燃料附加费,并将于其后在电力行业引入配额拍卖。这是日本企业对照欧盟CBAM的参照体系。 **适用对象:** 日本大型排放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超过10万吨)、化石燃料进口商、发电企业;间接影响其欧洲合作伙伴。 **截止日期:** - 2023-04-01 (预估) — 以GX League启动自愿阶段 - 2023-05-01 (预估) — 《GX推进法》获得通过 - 2026-04-01 (预估) — 大型排放企业强制参与GX-ETS - 2028-04-01 (预估) — 预计开征化石燃料附加费 - 2033-04-01 (预估) — 预计启动电力行业配额拍卖 **企业需要做什么:** - 使排放监测符合日本及CBAM的要求 - 评估碳定价对与日本之间的供货及合同的影响 #### [日本:《塑料资源循环促进法》](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japan-plastic-resource-circulation-act) - 法律依据: 《塑料资源循环促进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 状态: 已生效 涵盖塑料的整个生命周期:产品环保设计、减少12类最常见的一次性用品(餐具、吸管、牙刷、衣架等),以及由市町村和企业开展回收与再生利用。每年提供此类用品达5吨及以上的企业须采取减量措施。 **适用对象:** 在日本分发一次性塑料用品的企业(零售、餐饮、酒店、洗衣店),以及为该市场设计塑料包装和产品的生产商及设计方。 **截止日期:** - 2022-04-01 — 该法施行 **企业需要做什么:** - 核查面向日本市场的包装及一次性用品 - 与PPWR协调开展设计,采用在两个市场均适用的解决方案 ### 意大利:国内合规义务 #### [RENTRI — 意大利国家废物追溯电子登记系统](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rentri) - 法律依据: 2023年4月4日第59号部长令(DM 59/2023)· 意大利第152/2006号立法令第188-bis条 - 状态: 分阶段实施 - 官方文本: Normattiva · D.Lgs. 152/2006 — https://www.normattiva.it/uri-res/N2Ls?urn:nir:stato:decreto.legislativo:2006;152 实现废物追溯数字化:在系统中登记、使用数字化进出库台账及数字化废物识别单(FIR),并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类型分批实施。 **适用对象:** 特殊危险废物及部分非危险废物的产生者、运输商、处理设施及中间商。 **截止日期:** - 2024-12-15 — 系统开放登记 - 2025-02-13 — 员工超过50名的废物产生者及废物管理经营者登记 - 2025-08-14 — 员工超过10名的废物产生者登记 - 2026-02-13 — 其余所有义务主体登记;全面使用数字化FIR **企业需要做什么:** - 确认所属批次及是否已完成登记 - 使用可互操作软件,切换至数字化台账及废物识别单 #### [公共采购最低环境标准(CAM)](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cam-green-public-procurement-italy) - 法律依据: 意大利第36/2023号立法令第57条 · 第209/2024号修正立法令 · 各行业CAM部长令 - 状态: 已生效 - 官方文本: Normattiva · D.Lgs. 36/2023 — https://www.normattiva.it/uri-res/N2Ls?urn:nir:stato:decreto.legislativo:2023;36 采购单位须在所有招标中纳入最低环境标准(CAM),作为技术规格、合同条款及加分标准。各行业法令(建筑、保洁、餐饮、废物、绿化、家具等)定期更新。 **适用对象:** 所有参与公共招标的企业。 **截止日期:** - 2023-07-01 — 新《公共合同法典》生效 - 2024-12-31 — 《法典》修正案生效 - 2025-01-01 (预估) — 各行业CAM法令持续更新 **企业需要做什么:** - 了解本行业现行CAM及所需证明材料 - 在技术标书中突出认证、LCA及EPD #### [包装环境标签(意大利)](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packaging-environmental-labelling-italy) - 法律依据: 意大利第152/2006号立法令第219条第5款(由第116/2020号立法令引入) - 状态: 已生效 - 官方文本: Normattiva · D.Lgs. 116/2020 — https://www.normattiva.it/uri-res/N2Ls?urn:nir:stato:decreto.legislativo:2020;116 所有投放意大利市场的包装均须标注材料识别代码(第97/129/EC号决定),面向消费者的包装还须标注分类收集说明。自2028年8月起将由PPWR统一标签取代。 **适用对象:** 在意大利销售的包装的生产者和使用者。 **截止日期:** - 2023-01-01 — 义务生效 - 2028-08-12 — 由PPWR统一标签取代 **企业需要做什么:** - 核查所有包装上的编码及收集说明 - 规划向未来欧盟标签的过渡 #### [塑料税与糖税](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italy-plastic-tax-sugar-tax) - 法律依据: 意大利第160/2019号法律第1条第634–658款及第661–676款 · 2026年预算法 - 状态: 已推迟 - 官方文本: Normattiva · L. 160/2019 — https://www.normattiva.it/uri-res/N2Ls?urn:nir:stato:legge:2019;160 对一次性塑料制品(MACSI)按每公斤0.45欧元征税,并对含糖饮料征税。两项税种于2020年设立并多次推迟;现定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对象:** MACSI的制造商、进口商及自其他欧盟国家采购者;含糖饮料的生产商和进口商。 **截止日期:** - 2020-01-01 — 由2020年预算法设立 - 2027-01-01 — 目前预定施行日期 **企业需要做什么:** - 估算包装中原生塑料的重量及税负成本 - 评估使用免税的再生塑料及可堆肥塑料 #### [自然灾害强制保险义务](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italy-mandatory-catastrophe-insurance) - 法律依据: 意大利第213/2023号法律第1条第101–111款 · 第39/2025号法令(DL 39/2025) - 状态: 已生效 - 官方文本: Normattiva · L. 213/2023 — https://www.normattiva.it/uri-res/N2Ls?urn:nir:stato:legge:2023;213 在意大利设有注册地或常设机构的企业,须为土地、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投保洪水、山体滑坡、地震及河流泛滥险。未投保者不得获得公共补助及优惠。 **适用对象:** 所有在企业登记处注册的企业,按规模适用不同期限(农业企业除外)。 **截止日期:** - 2025-03-31 — 大型企业须履行义务 - 2025-10-01 — 中型企业须履行义务 - 2025-12-31 — 小型及微型企业须履行义务 **企业需要做什么:** - 核查经营性资产的保险覆盖 - 妥善保存保单:这是申请招标项目及激励措施的前提条件 #### [性别平等认证UNI/PdR 125:2022](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gender-equality-certification-uni-pdr-125) - 法律依据: 意大利第162/2021号法律 · UNI/PdR 125:2022 · 第36/2023号立法令 - 状态: 已生效 - 官方文本: Normattiva · L. 162/2021 — https://www.normattiva.it/uri-res/N2Ls?urn:nir:stato:legge:2021;162 基于六大指标领域(文化、治理、人力资源流程、成长机会、薪酬公平、生育保护)的自愿性认证。获证企业可享受最高1%的社保缴费减免(每年最高5万欧元),并在招标中获得加分及保证金减免。 **适用对象:** 各类规模的企业,尤其是参与招投标或申请资助者。 **截止日期:** - 2022-03-16 — UNI/PdR 125参考实务指南发布 - 2023-07-01 — 新《公共采购法典》中的加分机制 **企业需要做什么:** - 对照该实务指南的KPI开展差距分析 - 将认证作为投标优势并用于申请缴费减免 #### [举报人保护:内部举报渠道](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italy-whistleblowing-decree-24-2023) - 法律依据: 意大利第24/2023号立法令(转化(欧盟)第2019/1937号指令) - 状态: 已生效 - 官方文本: Normattiva · D.Lgs. 24/2023 — https://www.normattiva.it/uri-res/N2Ls?urn:nir:stato:decreto.legislativo:2023;24 要求设立保密渠道以举报违法行为,并保护举报人免遭报复。这也是ESRS(G1)及意大利第231号法令合规模式所要求的治理要素。 **适用对象:** 员工至少50名的私营企业,以及采用231合规模式的企业(不论员工人数)。 **截止日期:** - 2023-07-15 — 员工至少250名的企业须履行义务 - 2023-12-17 — 员工50至249名的企业须履行义务 **企业需要做什么:** - 设立保密渠道(可为数字化渠道)并制定书面程序 - 培训举报处理负责人 #### [“转型5.0”计划](https://www.gruppogm.eu/zh/esg-regulations/transizione-5-0-tax-credit) - 法律依据: 第19/2024号法令(DL 19/2024)第38条 · 2024年7月22日实施部长令 - 状态: 已生效 - 官方文本: Normattiva · D.L. 19/2024 — https://www.normattiva.it/uri-res/N2Ls?urn:nir:stato:decreto.legge:2024;19 为投资数字化资产、使生产单元能耗降低至少3%或工艺能耗降低至少5%的企业提供税收抵免,并涵盖培训及可再生能源设施。相关投资须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 **适用对象:** 于2024–2025年进行投资的意大利居民企业。 **截止日期:** - 2024-03-02 — 计划设立 - 2024-08-07 — 意大利能源服务管理公司(GSE)预约平台开放 - 2025-12-31 — 受惠投资的完成期限 **企业需要做什么:** - 保存事后认证及相关文件以备核查 - 评估2026年起适用于投资的新措施